发布时间:2025-10-16 23:48:39    次浏览
证券代码:600893证券简称:航空动力公告编号:2015-22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76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71,681,10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189,834,875.16 元,扣除发行费用 79,066,427.5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0,768,447.6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佣金及财务顾问费 60,000,000 元后,已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 01540004 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前期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基础上,为规范 “工程与管理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与“航空发动机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两个募投项目涉及的专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于 2015 年 3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并于近日与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4 月 6 日新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沈阳黎明航空发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机(集团)有限责 有限公司沈阳城内 21001390008059055555任公司 支行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的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和发行人,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3、丁方作为乙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和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4、甲、乙、丙三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庄云志、王晨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丙方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等对该账户依法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11、对于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等情形,造成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